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筑牢国门安全屏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海关动植物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海关总署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改,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83号)。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此次修改7部规章,旨在巩固落实海关动植物检疫领域专项治理整改要求,对与当前业务实际不符的部分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同时,考虑到这7部规章出台时间久远(如《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实施20年),且近几年相关上位法陆续修订,对应的海关监管模式不断优化,为进一步完善动植检领域执法依据,规范基层执法标准,更好指导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必要对上述规章进行修改,化解制度执行矛盾,为提升动植物检疫治理效能筑牢制度根基。
二、修改的主要考虑
一揽子修改是立法机关为实现同一整体目的,针对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同类事项或者个别条款,在一个决定中一并公布的批量修法技术。此次一揽子修改规章主要考虑如下:一是以专项治理指出的问题为导向,补齐制度短板,在规章层面巩固落实整改要求。二是与现行法律制度紧密衔接,落实上位法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新要求的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制度空间。三是为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结合当前动植物检疫监管新模式,对于优化海关监管流程、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举措,在规章层面予以固化。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监管措施,固化业务改革成果。一是删除与现行业务流程不符的规定。机构改革后,实际业务监管流程中已取消“换证”环节,因此删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证查验”等相关规定;根据降低检验检疫环节收费工作安排,已取消进境水果应当在指定场所(即备案冷库)存放的要求,因此删除《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二是结合业务实际对部分规定进行调整。考虑到进境水果检疫风险较高,对实施现场查验的海关监管作业场地有特殊要求,在《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进境水果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根据业务需求,结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优化完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定义及管理要求。
(二)做好制度衔接,保障海关执法统一。
1.落实上位法要求。一是调整行政许可撤回、注销的法定情形。《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撤回、注销的具体条件,此次修改删除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撤回、注销情形。二是梳理完善行政处罚和业务处置的适用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取消标识加施资格”“取消注册登记资格”等相关条款予以删除或者修改。
2.注重规章间衔接。一是统一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中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二是统一企业信用管理要求。与《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做好制度衔接,删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诚信档案”“不良企业名单”等不符合海关信用管理要求的规定。
(三)优化管理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支持国内水果出口。鉴于现有种植模式下,部分果园种植面积难以达到“100亩”标准,为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删除《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果园面积100亩以上”注册登记要求。二是完善注册登记范围。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法调整为仅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登记。三是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删除《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涉及“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确认证明文件”,以及《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涉及“配备植保员”的相关规定。
(制作单位:法规司、动植检司)